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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部建设

党支部党费收缴和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1-05-28     浏览量:286次


******条  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国*********章程》、中央组织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和中共吕梁市委组织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通知》(吕组通字〔2018〕22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 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党支部。

第三条  凡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,必须按时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。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第四条  学校所有党员必须按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(含3000元)以下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%。

第五条  学校党员以当年1月份工资为基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为全年月党费交纳数额。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,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,年内工资晋档、职务晋升 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,可以待下年重新核定。

党费计算基数的核定时不包括6类18项具体项目:第1类包即个人所得税;第2类题①包括养老保险、医疗保 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等5险;第3类 包括住房公 积金(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)、职业年金、企业年金等3金;第4类 )包括住房补贴、交通补贴、公务用车补贴、通讯补贴、加班 补贴、误餐补贴等6种改革性补贴;第5类是费,包括取暖费、防暑降温费等;第6类是其他津补贴,包括针对少数地区、部分单位、特殊岗位、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补贴。

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金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可以少交或免交。

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时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总支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。

第六条  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

第七条  党员应当自觉增强党性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,但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第八条  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。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,按规定应全部上缴中央。具体办法是:由各党支部代收,并将党员的简要情况及所交党费一并交学校党总支,由学校党总支按组织程序通过学校党总支、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。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。

第九条  各党支部要建立党费收缴登记、公布制度,党费收缴工作由党支部组织委员(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由支部书记指定专人)负责。

第十条  党员应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,各支部收缴党员党费后,汇总到学校党总支,由学校党总支统一上交学校党总支。党费原则上由学校党总支管理,学校党支部一般不管理党费,所收党费应全部上缴。

十一  对违反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规定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,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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